(2018)粤2072民初1022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0226号

中山市辉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韩东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易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辉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韩东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山市易新电器有限公司模具制作协议书》;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模具定金21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法定赔偿款8400元;

4、被告二韩东辉对中山市辉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辉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韩东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3月4日上午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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