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167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1678号

罗锐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罗锐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位理赔款63910.5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被告以尚未支付的赔款63910.5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6日原告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18年9月6日共853天,利息为7094.5元,合计7100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罗锐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月9日下午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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