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513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2-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5131号

潘森荣:

本院受理原告罗怡中诉被告潘森荣(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潘森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罗怡中支付快递费251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潘森荣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罗怡中垫付,被告潘森荣应在判决生效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罗怡中,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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