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556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2-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5560号

中山市杰威尔电器厂、潘新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永加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杰威尔电器厂、潘新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杰威尔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永加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052.45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中山市杰威尔电器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潘新福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2元,由被告中山市杰威尔电器厂、潘新福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杰威尔电器厂、潘新福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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