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46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3-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464号
中山市邵阳灯饰厂、李焯恩:
原告中山市欧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昭阳灯饰厂(以下简称昭阳厂)、李焯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2072民初9623号],因你们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
一、被告中山市昭阳灯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欧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03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40381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中山市昭阳灯饰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则由被告李焯恩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6元,由被告中山市昭阳灯饰厂、李焯恩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欧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昭阳灯饰厂、李焯恩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欧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