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62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3-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623号
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秦华利: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盟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吉公司)、秦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2072民初9623号],因你们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
一、被告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10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9101.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秦华利对被告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2元,由被告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秦华利负担(该款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秦华利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