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377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3-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3770号
范金颜:
本院受理原告李锦辉、李铨辉、冯彩群诉被告范金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金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锦辉、李铨辉、冯彩群返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50000元,从2016年1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另50000元从2018年4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被告范金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锦辉、李铨辉、冯彩群支付2015年3月、4月、5月、10月、11月、12月的利息48300元;
三、驳回原告李锦辉、李铨辉、冯彩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负担2641元,被告负担10159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