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376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3-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3763号
中山市水净方电器有限公司、苏立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容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水净方电器有限公司、苏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3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水净方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容森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被告苏立海对上述判项一被告中山市水净方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