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72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2723号
何梅珍:
本院受理原告梁锡堂诉被告何梅珍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儿子梁景彭归原告抚养,婚生女儿梁晓恩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何梅珍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7月2日11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