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94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2943号
陈启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铫炜诉被告陈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启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铫炜清偿借款25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分别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铫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被告陈启华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李铫炜垫付,被告陈启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李铫炜,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