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16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5-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167号


蓝福强:

本院受理原告何广浩诉被告蓝福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9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蓝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20000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8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何广浩;

二、驳回原告何广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3元,财产保全费1531元,合计5864元,由被告蓝福强承担(该款原告何广浩已预交,被告蓝福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何广浩,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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