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155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5-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1553号
海神家俱化工(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桦纬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海神家俱化工(深圳)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155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海神家俱化工(深圳)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桦纬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票款55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8年9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被告中山嘉荣泡棉有限公司、海神家俱化工(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