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309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3090号
中山市煜熠电子厂、张剑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长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煜熠电子厂、张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907元及利息(以490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煜熠电子厂、张剑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4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