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00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001号


张兵兵:

原告付之波与被告张兵兵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12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兵兵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向原告付之波支付票据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兵兵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付之波预交,被告张兵兵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付之波,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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