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01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018号
区秋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诉被告区秋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编号:HTJI2017100003840444号);
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34436.99元、手续费20800元及利息7701.8元、违约金12211.87元(含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区秋妮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9月2日上午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