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41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1413号


深圳万至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祖金诉被告刘春桂、深圳万至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营地址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为272430.4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深圳万至达物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2月4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