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06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067号
郭均安:
原告劳秀色与被告郭均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劳秀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劳秀色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