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63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631号


叶伟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伍铨辉、叶伟华、中山市辛美打印机配件制造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伍铨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为其垫付的借款本息875335.46元并支付违约金175067.09元;

二、被告伍铨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2500元;

三、被告伍铨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本案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

四、被告叶伟华和中山市辛美打印机配件制造厂对被告伍铨辉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伟华和中山市辛美打印机配件制造厂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伍铨辉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44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56元,由被告伍铨辉、叶伟华和中山市辛美打印机配件制造厂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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