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96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6966号


中山市广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会先与被告中山市广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广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赵会先劳务报酬9849元;

二、驳回原告赵会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广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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