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45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0451号


刘少凡: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森汉诺威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少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刘少凡不在户籍所在地上居住,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59083.7元及利息292500元(以货款300000元为几乎,按月利率1.5%,自2014年2月20日起暂计至2019年7月25日为292500元,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359083.7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收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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