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70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2708号


李玉浓、余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及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时便利公司)与被告李玉浓、余海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2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山市及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浓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中山市及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解除,被告李玉浓亦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山市及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约定事项立即停止使用“及时INTIME”品牌的相关标识及装修装饰;

二、被告李玉浓、余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及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942.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1月18日前利息为697.99元,自2018年1月19日起,以86942.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及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玉浓、余海波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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