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44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1443号


吴胜勇:

本院受理原告黎年生与被告吴胜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1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胜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黎年生支付货款37000元并赔偿迟延付款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1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726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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