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51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1-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2518号
金华市双弘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嘉尔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双弘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华市双弘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嘉尔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1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871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嘉尔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金华市双弘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〇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