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65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1-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5652号


张亚丹:

原告中山市开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亚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开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16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416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张亚丹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〇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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