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358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1-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3583号


王秋菊:

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秋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3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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