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716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6-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7169号


陈汝佳:

原告耿建锋与被告陈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7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汝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耿建锋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耿建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汝佳承担(该款原告耿建锋已预交,被告陈汝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给原告耿建锋,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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