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559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7-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5598号
中山市致辉鞋业有限公司、张志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合利鞋材加工厂诉被告中山市致辉鞋业有限公司、张志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8217.4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致辉鞋业有限公司、张志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