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328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8-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3280号
宣军阳:
本院受理原告祁彦行与被告宣军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2072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宣军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祁彦行支付退伙费7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祁彦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6元,由原告祁彦行负担763元,被告宣军阳负担1603元(该款已由原告祁彦行预交,被告宣军阳在支付判决的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祁彦行,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