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495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9-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4958号
中山市小榄镇景达鞋厂、梁彩虹:
本院受理原告庹秋林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景达鞋厂、梁彩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4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景达鞋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庹秋林支付货款5000元;
二、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景达鞋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被告梁彩虹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景达鞋厂、梁彩虹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景达鞋厂、梁彩虹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