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031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0313号


林妃树:

本院受理原告何成与被告林妃树、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0)粤2072民初1031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36260元及定金20000元;

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2020)粤2072民初10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林妃树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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