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031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0313号
林妃树:
本院受理原告何成与被告林妃树、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0)粤2072民初1031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36260元及定金20000元;
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2020)粤2072民初10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林妃树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