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1184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梁桂团: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永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桂团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11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桂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中山市永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代缴被告梁桂团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28959.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梁桂团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永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梁桂团直接向其支付,被告梁桂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5元给原告中山市永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