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417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4174号


中山市铧勇灯饰有限公司、蔡伟洪:

本院受理原告赖如龙与被告中山市铧勇灯饰有限公司、蔡伟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铧勇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赖如龙支付货款12249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2494.3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二、被告蔡伟洪对被告中山市铧勇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赖如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中山市铧勇灯饰有限公司、蔡伟洪负担(该款原告赖如龙已预交2760元,本院不作清退,被告中山市铧勇灯饰有限公司、蔡伟洪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赖如龙)。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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