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217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2172号


广东光语空间智能灯饰有限公司、施必伟、施淑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虎跃展示制品厂与被告广东光语空间智能灯饰有限公司、施必伟、施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广东光语空间智能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虎跃展示制品厂支付货款210964元及利息(以210964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二、被告施必伟、施淑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4元,由被告广东光语空间智能灯饰有限公司、施必伟、施淑芬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虎跃制品厂已预交,被告广东光语空间智能灯饰有限公司、施必伟、施淑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虎跃制品厂,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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