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442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1-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4421号
深圳市云华智能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华雄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江门市邦鼎照明有限公司、江门市海博照明有限公司、梁金莲、杨雪梨、深圳市云华智能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邦鼎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华雄塑料制品厂支付货款223329.6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223329.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华雄塑料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37元,合计6287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华雄塑料制品厂预交),由被告江门市邦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华雄塑料制品厂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