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441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3-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4411号


秦关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浚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关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14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关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浚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2210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210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秦关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浚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浚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浚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秦关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浚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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