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525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3-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5254号


杨映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浚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映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152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浚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中山市浚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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