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446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3-25

(2020)粤2072民初1446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刘锡彭: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民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锡彭、陈彦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463号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 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356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746.55元(从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为3019.27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偿还完毕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暂计至2020年9月21日,利息为3727. 28元),合计:90315. 4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锡彭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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