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2378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3-25

(2020)粤2072民初12378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吴伟强:

本院受理原告吴垣初与被告吴富初、吴震宇、吴伟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2072民初12378号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具体损失按照鉴定报告确认);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吴伟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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