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3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3-25

(2021)粤2072民初53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梁启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福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539号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74793元及利息(以拖欠货款37479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7日为39280.39元;暂合计414073.3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启文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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