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57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3-25
(2021)粤2072民初157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钟佐平、钟子连: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福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佐平、钟子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1575号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7484.6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07245.38元(按每日超期金额357484.60元1‰标准计算,超期为:从2017年7月25日起计至2018年5月31日止);以上合计为464729.98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钟佐平、钟子连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