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87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3-25

(2021)粤2072民初187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徐浪:

本院受理原告周宋伟与被告徐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187号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清偿货款、材料费14143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5天误工费,调令被告信息费、来回车费、伙食费、电话费合计3000元。以上费用合计共:1714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徐浪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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