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3-25

(2021)粤2072民初1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房伟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伟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13号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款项84518.1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4518.1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为4661.4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利息为4411.3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追偿上述款项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以上两项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为101590.9元)3、判令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原告对被告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南路63号香悦明门花园7幢1座902房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房伟杰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11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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