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4203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3-25

(2020)粤2072民初14203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余姚市森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塑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森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20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广塑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74元,合计1166元,由原告中山市广塑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广塑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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