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2556号之一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2556号之一
江门市闻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左剑琴、李玉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矗立光电门市部诉被告江门市闻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左剑琴、李玉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1255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江门市闻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矗立光电门市部支付货款7785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其中197408元从2020年6月30日起、296000元从2020年7月31日起、285152元从2020年7月16日起全部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左剑琴、李玉星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矗立光电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门市闻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左剑琴、李玉星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市古镇矗立光电门市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