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2856号之一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2856号之一
中山市臻盈灯饰有限公司、吴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星辰纸品包装厂诉被告中山市臻盈灯饰有限公司、吴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12856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中山市臻盈灯饰有限公司、吴文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星辰纸品包装厂支付货款1668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臻盈灯饰有限公司、吴文俊负担,并直接支付给中山市东升镇星辰纸品包装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