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5248号之一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5248号之一
李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壹加壹灯饰加工店诉被告李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15248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壹加壹灯饰加工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壹加壹灯饰加工店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