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657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6570号

区炳坚:

  本院受理原告何康林诉被告中山市亚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区炳坚、符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1657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亚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区炳坚、符春香自本判决书生效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康林支付货款204500元及利息(从2020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亚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区炳坚、符春香自本判决书生效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康林支付律师费代理费5300元;

  三、驳回原告何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239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86元,共40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康林负担415元,被告中山市亚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区炳坚、符春香负担3670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何康林。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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