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362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3626号
张伟明: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张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为(2020)粤2072民初3626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2、变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张伟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511744.61元以及利息、利息的复利、罚息[截止至2019年12月18日,利息为10610.62,利息的复利为173.06元,罚息为87.67元;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基点)计付利息,以到期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上述执行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付复利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该期间前拖欠的利息10610.62元按罚息利率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付复利至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付罚息。另,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执行利率自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3、判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张伟明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西二马路153号可逸豪苑4期19幢2303房的抵押物处置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