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484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4846号


中山市光红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黎锡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鑫昊达照明门市部与被告中山市光红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黎锡文、马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光红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黎锡文、马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鑫昊达照明门市部支付货款6990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990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予以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鑫昊达照明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6元,由被告中山市光红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黎锡文、马旭东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1636元,本院不作清退,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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