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522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5229号


中山市横栏镇超胜纸类制品厂、黄超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超胜纸类制品厂、黄超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超胜纸类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9532.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9532.29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超胜纸类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1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被告黄超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28元,合计4140元,由原告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1元,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超胜纸类制品厂、黄超林共同负担3389元(该部分费用原告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4140元,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超胜纸类制品厂、黄超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关闭 ]  [ 打印 ]